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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门诊疾病休息、诊断证明盖章制度
      次浏览  时间:2018-05-22  编辑:
    一、病假只能由在门、急诊上班的当班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提出休息建议,病假一律写在病历上,医师签名并盖章;
    二、门诊病休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一般应控制在半个月以内,对急性肝炎、癌症、骨折等病假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急诊最长不超过两周;
    三、门诊医务人员出具诊断证明时,要仔细检查,不能单纯患者的简单主诉,必须获得一定的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方可填写,不能因人情关系或利用职权滥开诊断证明书,更不能出具假证明;
    四、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可申请疑难病会诊,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的结论,方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
    五、属于公伤、严重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需持单位介绍信,其诊断证明一律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字方可盖章,后经法医门诊就诊,由法医出具证明;
    六、对过期的诊断证明或先休后补的或有其它疑问的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七、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造成重大后果者,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给予行政处分;
    八、 本院职工不准代替或带病友来开诊断证明手续;
    九、办理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疾病诊断证明,须持县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经我院检查,由相关科室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盖章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14岁以下儿童需办理疾病诊断证明,必须在证明单上注明不作计划生育指标用;
    十、 凡需办理疾病诊断证明者,先到门诊办公室审查有关资料,领取疾病诊断证明单,由相关科室医师开具证明后,将病历资料、证明单复印一份交门诊办公室备查,再盖章。
    门诊部